各市(州)、县(区、市、行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4〕15号)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青政办〔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