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财监字〔2017〕717号
各市、县、行委财政局:
为加大民生领域重点财政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财政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有关意见和我省今年检查重点,要求全省各级财政开展有关民生等重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重点专项资金除已安排的扶贫专项检查外,主要包括2016年以来的水利、林业、教育、城乡低保及社会救助、旅游、外经贸等相关专项资金(详见附表)。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其他重点专项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
重点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主要集中在下半年10月底前。
三、检查内容
按照重点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违规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针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等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检查,查处在财政专项资金落实使用中的资金滞留沉淀、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虚列支出、违规支存转移资金等以及财务核算违规等问题;查处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违规改变项目用途、擅自变更项目、预决算不实、违反招投标法规、以旧顶新、重复建设、补助对象虚假等问题。
四、检查方式
财政部门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强化同级财政执法责任,自行组织检查。州财政在开展同级专项检查的同时,对下抽取部分市、县、行委以及乡村,开展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程序, 严格执法。要按照《财政监督办法》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及时落实查前公示,有效运用执法权限,如实取得检查证据,规范形成检查报告。
(二)依规定性,依法处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采取集中审理等方式,对检查情况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类逐项审理,对重大事项要报告单位领导或当地政府,统一基准,统一定性。必须对检查结果和定性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着力解决检查无结果、检查不处理的现象。
(三)落实公告,运用结果。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要落实监督检查法定程序,要在当地政府或财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不断提升财政监督检查公信度,切实加大震慑力。同时,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机制,决策、执行、监督相互有机制衡,把监督检查质量和财政管理效能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将检查结果规范落实到财政预算、采购、资产、会计等管理中。
六、检查总结
各地完成检查工作后,要对相关重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一是提炼检查成效,形成必要的工作信息,便于各地之间相互交流。二是省、市(州)对下检查工作要进行考核,纳入全面考评工作;三是此次相关重点专项检查要归纳各个专项检查情况,并统一形成一个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将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州财政局。
附件:1.2017年财政监督重点检查项目表
2.2017年财政监督专项抽查项目表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