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财会字〔2017〕685号
各市、县、行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7】11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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