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残联、州国税、州地税、各市、县、行委财政局: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3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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